天命观我们要在中国传统文化的人文精神的范围内去探讨天命观和命运观。之所以首先要强调这一点,那是因为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天命观和命运观充斥着大量的封建迷信的内容,属于糟粕方面的中国传统文化。我们在研究和宣传中国传统文化中或说国学过程中,始终是要展示和呈现其中的“精华”和“优秀”方面的内容及其道理和精神的。
星占意义上的命定论,星盘命理意义上的命定论,生辰八字意义上的命定论,相术意义上的命定论,五行姓名意义上的命定论,堪舆风水意义上的命定论,神鬼主宰意义上的命定论等都属于没有科学依据的封建迷信范畴。如果给这些命定论一个总名称的话,就叫做“宿命论”。这些所谓理论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将先天的、外在的、已然的之存在和因素视为是决定人的命运的力量。因为它们渲染后天人为以外、之上的某种神秘力量的预先决定性作用,并认为它们都是非人力所能改变的。“万般皆是命,半点不由人”(《警世通言》),此之谓也。而所有这些又都与构成中国传统文化以及人生哲学的那些天命论和命运论,无论是在理论性上,还是在意义性上都存在着明显的不同。
实际上许多在哲学和人生意义上的命题及其思想都被作了封建迷信意义上的理解,所以需要我们对此进行认真的辨析。例如,将儒家的“死生有命,富贵在天”“听天由命”,道家的“顺时安命”等都说成是一切皆由天命所定,而非人力所及,因而不可更改。之所以会出现这一情况,问题的关键是没有对儒道两家所谓的“天命”“命”这些概念的内涵在属于它们特定的概念框架下进行诠释和定性。
只要是从哲学上,文化上,人生上去探讨天命观和命运观的思想观念一定不可以将人事,人力,人文等因素排除在外的。实际上,这一意义上的天命观和命运观都是在“天与人”或说“天命与人力”关系的结构中去讨论的。换句话说,单向性的决定论不构成儒道两家天命论和命运论的价值取向和思维方式。一句话,或缺了人文精神的天命论和命运论都不可以纳入“优秀”中国传统文化的范畴之内的。
儒家的天命论内容是非常丰富的,天和命在不同时期和不同思想家那里也是具有不同规定的,但是不管有再多不同,其中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坚决不主张“人和事”完全由外在的存在单向地,固定不变地所决定和左右。
在夏商周三代实际都奉行着天神崇拜或叫上帝崇拜,只是夏商二代将至上神称作“帝”或“上帝”,在周代则将这一至上神改称为“天”。而将这一时期有着宗教神学意味的观念又统称为天命论。换句话说,天命论在中国传统文化的政治和制度文化的层面上早已形成。然而,即便是在至上神这一概念框架内的三代天命论也表现出不同结构及其属性的内容。具体说来,早在夏商时代的天命论是通过上帝崇拜,君权神(帝)授的形式表现出来。这一时期的天命论一个最重要的特点就是认为,王朝的政权是由上帝赋予并会永远拥有,不可更改,不可转移。可见,夏商二代的天命论的性质属于“命定论”,准确地说属于“宿命论”的范畴。而给予这一观念变更的那就是周代。周人取商而获得政权,他们必须为自己的政权的获得而作出合理性的论证。于是,周人对先前流行的天命观进行了改造,即进行了“革命”。革除先前的天命观。提出著名的“天命转移论”。具体反映在“天命靡常”“惟德是辅”“敬德保民”这样三个命题及其理念之中。“靡常”就是不会恒常不变。也就是天命可以更改和转移。而改变和转移的根据就是“德”和“民”。这一结构性的变化是具有重大意义的。也就是说,对于周人的天命论在中国传统文化历史发展中的意义的认知,重点在于它虽然保留了至上神对地上王权的“决定权”,即它仍然是一种“命定论”,且是神、上帝的决定论,但是,它将这种决定权,命定论在时间轴上进行了修订,把原来认定的神、上帝的决定权是固定的,永恒不变的变成了可以变动的,可以转移的。另外,周人的天命论的“革命”性意义还体现在它将天命转移的根基和根据引向了“人”,导向了“民”,倾向了“德”。神,上帝有决定权,但要做出决定将政权交给谁,那是要看掌权者是否得到人民的拥护,是否具有行善的德行。换句话说,天命只降给那些“敬德保民”的人。由此可见,周人的天命论中实际上已经包含有非常浓厚的人文色彩了。要之,周人的天命论不等于天命固定论,不等于纯粹宗教神学论。
如果我们仅从“听天由命”概念框架下来探究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天命思想和命运思想的话,周人所建立的“革命”性的天命论对以后儒家的天命观和命运观内涵的确定及其价值观的建立都是起到了直接的作用。